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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建筑市场监管遏制恶意讨薪行为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3日   来源: 西安建筑工程律师  Tags: 合同,合同约定,纠纷,违法行为,承揽

各区、县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施工、劳务企业:

当前,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总体良好,绝大多数建设、施工、建筑劳务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但是近期发生了少数施工企业在解决经济纠纷,特别是追讨拖欠工程款时,以为农民工讨要工资为名唆使甚至组织农民工采取封门堵路、围堵国家机关等违法行为聚众讨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同时也损害了我市对外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发展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诉求行为,遏制恶意讨薪,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合同履约监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无故迟付、少付工程款所造成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建设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严格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计价方式和标准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和拒付劳务款。

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合同内容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根据市场信息指导价和市场询价协商劳务分包价格,并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如下条款:劳务分包内容;建设工期进度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及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计价标准、计量签证和结算方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和每月支付工资时间;进退场约定和窝工补偿;违反劳务合同的责任和纠纷解决途径等。

三、加强劳务合同和工资发放管理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规范和做好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合同签订、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人员配备、施工班组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基础性工作,有效防止工资发放时拖欠、克扣工资,甚至个人携工资款逃逸等问题发生。同时,各方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劳务企业发放工资应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下进行,劳务公司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各保留一份工资发放表。

四、利用合法途径解决经济纠纷

建设、施工和建筑劳务企业对已经发生了的经济纠纷、工程款拖欠、工资拖欠等问题,要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发生拖欠工程款情况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解决,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解决,其它经济纠纷也应通过双方协商、仲裁或司法途径寻求解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采取堵路、堵门或聚众闹事等违法方式解决纠纷。

五、严格查处违规违约行为

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时支付建筑劳务款、建筑劳务企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以下处理:

(一)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等责任单位下达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抄报企业上级部门或法人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

(二)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等责任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在媒体上曝光,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暂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建筑劳务企业取消承揽新工程的资格。

六、严肃处理组织煽动群体性讨薪事件的企业和人员

对借讨薪为由组织煽动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的恶意讨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以下相应处理:

(一)暂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取消建筑劳务企业承揽新的劳务分包工程的资格,暂停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二)暂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建审手续办理;建筑劳务企业吊销资质证书,清理出西安建筑市场;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清出西安建筑市场,项目负责人不得进入我市建筑市场。

(三)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由公安及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希望广大建设、施工、劳务企业依法经营,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为己任,为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继续做出积极努力和贡献。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