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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3日   来源: 西安建筑工程律师  Tags: 行政,建设工程,审查,签字,业绩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2】312号)转发给你们(在陕西建设网下载),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核查范围     (一)提交省住建厅初审、报住建部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按照陕建发【2012】312号文件要求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二)自发文之日起,凡提交市建委初审、报省住建厅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以及施工图审查资格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申请材料初审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三)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简称企业业绩);     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依据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建设工程资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三、核查资料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业绩,须提供完成项目的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竣工证明,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须同时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复印件。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业绩,须提供工程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相应专业的工程设计说明、施工图(蓝图加盖出图章)及图鉴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和个人业绩核查时,应由2人以上(含2人)工作人员进行,参加核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在核查表中签字,对核查结果负责。     (二)有关企业、个人应积极配合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核查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建委将按照建市【2010】128号文件和建市【2011】200号文件的要求上报省住建厅进行处理,同时予以通报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联 系 人:曹万春   肖宇江     联系电话:88668231   88668232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