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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如何在三年内收回欠款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4日   来源: 西安建筑工程律师  
建筑企业如何在三年内收回欠款
■根据欠款对象的不同区别对待
国办发94号文将拖欠工程款分类三类:一类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类是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三类是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类型对症下药。
首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的方法有:
1、举报该类开发企业,由政府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根据94号文的规定: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其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批准新开发项目立项,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银行减少其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2、行使优先受偿权,拍卖工程获得价款。《合同法》286条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无异于一把先斩后奏的“尚方宝剑”。有了它,建筑企业可以不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且无须理会发展商向银行贷款时设置的抵押权。直接将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变现。可惜的是,大部分建筑企业粗放型管理,对于运用法律也极其淡漠,很多时候浪费了自己的权利。
其次,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用的方法有:
1、根据94号文的精神,如实申报此类欠款,由建设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形成还款计划。然后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2、不妨从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着手解决工程款问题。解决民工工资的问题是中央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在颁布94号文前不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重庆云阳县龙泉村视察时,得知农家妇女熊德明当建筑民工的丈夫有2000元被包工头拖欠已长达一年时,他立即表态,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解决。仅过了5小时,当晚11点多,熊德明的丈夫就拿到了拖欠的工资。这一具体案例反映了国务院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决心。
■清除积欠的同时要防止新欠
1、加强事前调查。应当对建筑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调查该建设单位的信用情况,实力大小,避免某些项目建设单位“空手套白狼”的陷阱。例如笔者经办的一起案例,为了承接一个小区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不惜垫资开工,在发生了拖欠后多次催要未果,打官司也胜诉了,可是执行时却发现这个小区的开发商根本就没有什么资产可供执行,开发商是个皮包公司,甚至还欠着地价没有缴清,最后这个施工单位不仅无法获得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而且连垫资也付诸东流。
2、审慎签订合同。建设部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但该文本的制定结合了我国建筑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至少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因此最好使用建设部的合同示范文本。现在也有不少项目采用FIDIC文本,采用FIDIC文发生纠纷的案例法院已经有了判例。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出现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做出了认定。对合同的第一个条款都必须做到“字斟句酌”,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出充分的估计。尤为重要的是结算付款条款的分析、论证和设计工作。
3、重视履约管理。很多施工企业都知道“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道理,但怎样才能做到呢?这只能靠我们施工企业在覆行合同的过程中做个有心人。收集工程施工的质量、工期、结算等手续,尤其是签证手续,务必完善自己手中的债权凭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条件一期一期予以落实,一旦出现拖欠,马上发函催告,必要时行使合法权利,采用停工、缓交工程资料等手段给建设单位压力。国内外很多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十分重视履约管理,甚至在公司内部每个项目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务人员踊跃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国内还有的企业设立了合同专管员专职负责。
清欠重要,防欠更为重要,即使接到了大量的工程,但欠款收不回只会造成建筑企业更大的损失,相对于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属于弱势群体,如果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太过偏向于强势一方,肯定会导致秩序的紊乱,引发社会问题,这也正是中央发文的原因。(耿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