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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某建筑公司和芦某工程款纠纷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6日   来源: 西安建筑工程律师  

2011年3月,黄某和芦某合伙干工程,前期由黄某垫付保证金和材料款,提供一台车辆,芦某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后因两人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黄某退出合伙,双方签订了退股协议,除了黄某垫付的120万本金,另外付给黄某50万的投资收益,芦某分两次给黄某140万,另外打了30万的欠条,约定于2012年6月付清,到付款期限后芦某百般抵赖,迟迟不给黄某欠款,还说工程亏了,农民工工资都发不了。无奈之下黄某找到我并委托我为他维权,要回属于自己的钱。我接收委托后,详细分析案情,仔细审查证据,确定了最佳的诉讼方案,并把芦某挂靠的建筑公司一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家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工程中标单位是这个建筑公司不是芦某,形势上芦某只是建筑公司的一名质监员,因此芦某在外的欠款理因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收到传票以后提交了答辩状,芦某又提起反诉,主张退股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多付的20万。

收到反诉状后我深思熟虑,并和所里同事共同探讨,研究策略,巧妙设计发问环节,写出最佳的代理意见人。后经法庭审理并判决,认定退股协议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芦某于10日内付给黄某30万元,驳回了芦某的反诉请求,法庭虽然没有认定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通过法庭调查得知,芦某还有近1百万的工程款在建筑公司没有给付,双方均没有上诉,但芦某还是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拖延付款,后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由某建筑公司协助执行芦的到期工程款,后经法院依法执行,顺利给黄某要回了属于他的钱,芦某承担了迟延履行金和罚款,黄某很是满意和高兴,芦某不讲诚信耍赖皮,最终承担了应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