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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

添加时间:2016年1月8日   来源: 西安建筑工程律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行为,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号令)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1]11号)规定,结合本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本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并出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政府指定审计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区计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共同协商,初步安排第二年度需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据此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第四条 在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实施单位为区审计部门、区审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审计部门直接审计;其它建设项目由区审计部门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社会中介组

  织审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健全的,实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投产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执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号令)规定,主要审计项目的总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资金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承诺制度。区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它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前,要做好投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做到帐表、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区审计部门提供所需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工程建设合同、规划审批图、工程竣工图、工程监理报告及会计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毕,送交区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 有关审计报告的规定

  (一)区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计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区审计部门对审计项目有最终复核权。

  (三)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须将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结果报送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接受审核。区审计部门有最终审核权。

  第十四条 有关审计处理的规定

  (一)区审计部门依法直接审计的项目,由区审计部门以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为审计评价、处理和处罚的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须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报告区审计部门,由区审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

  (三)区审计部门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应视具体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促其改正,同时通报区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已确定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财政部门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拨款,按区审计部门审计结果报告所确定的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资金由区审计部门管理,收支情况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新时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朝政发[2002]45号)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区发展改革委审核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政府承诺还款的融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包括评审,下同)实施主体为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部门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建设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未审计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公开招投标确定,招标主体为区发展改革委,每两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五条 委托审计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建设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计的协议副本抄送区财政局备案;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是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招投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扩大中介机构范围。

  第六条 对委托审计项目的审核质量与风险,实行“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委托审计经费执行统一标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委托审计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由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的审计经费,列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区发展改革委为召集人,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安排。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解审计任务,通报审计结果,分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落实重要项目的调整等。联席会议确定

  第八条 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分别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报送区政府,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内部审计结果报告由建设单位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付款单位按预算资金的10%提足预留款,待审计报告认定结果结算工程款。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