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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重点(2)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来源: 西安建筑工程律师  
  5. 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数量在合理的尾差或磅差内,双方互不退补

  超过界限范围的,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可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

  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6. 交货质量检验方法

  经验鉴别法

  物理试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硬度试验

  化学实验

  7.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采购方可提出书面异议通知

  供货方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接受

  双方对质量结果有争议的,应请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 结算支付的方式

  现金支付-货物数量少、金额小的合同

  转账结算-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

  异地托收承付-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

  9. 拒付货款的情况

  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少的)

  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贷款(质量不合格的)

  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多于约定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在承付期内可拒付(多的)

  10. 不能供货

  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可以修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使实际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特殊情况-施工承包人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不能供应部分的货物而受到的价差损失也应由违约金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