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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8日   来源: 西安建筑工程律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广州城建开发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从化逸泉山庄a区会所装饰工程
2、 建设地点:从化逸泉山庄a区
3、 建设规模:7450m2
4、 工程内容:按招标范围承包会所装饰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报警工程、发电机房灭火工程兼设计等,与本工程有关的零星工程。
5、 承包方式:由承包人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与安全、包局部设计的方式进行承包。变更或增加局部设计必须经发包方文字同意,方能进行,否则不予承认。
第二条 工期
依据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本工程的工期为 90 天。合同开工日期为2001年 3月 21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1年 6月 21 日。在2001年5月1日前大堂、前庭、超市装修基本完工。实际开工日期指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发布工程开工令之日。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发包人、设计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
第三条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附件一);
3、 投标书之投标表格(包括工程量清单)(附件二);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本工程之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洽商或变更纪要、协议、往来函件、签证等;
7、 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或变更文件及图纸;
8、 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先由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不能说明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语含义与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五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七条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结清款项后终止,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十八 份,承包方执 十 份,发包方执 八 份。

(以下空白无正文)

发包人:广州城建开发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盖章) 承包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帐号:548—1301—2395007—17 开户银行:帐号:
地址: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 地址:
电话:38799388—1317 电话:0755—3265398
审查单位意见:审查单位(章)经办人: 2001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审查单位(章) 经办人: 2001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增加以下内容:
1、 本专用条款是对gf—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删除或修改,其顺序与通用条款中条款一一对应,未作改动的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
2、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即第5条5.3款中所指的工程师。
3、 质监站: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站,监理工程师指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项目负责人。
4、 不可抗力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等),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的人力不可控制的事故。
第3条 合同条件适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法律
增加以下内容:
适用标准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或规范;
第4条 图纸和资料
增加以下内容:
1、 图纸和资料套数:发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12套(其中一套作为移交物业管理的竣工图),设计说明资料1套,发包方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报建、给水报装手续,承包人提供资质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办理消防检测竣工验收手续;
2、 承包人额外要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5条 工程师
增加以下内容:
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彭展鹏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2、 工程监理内容:
2.1. 发包人委托广州城建开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该工程实施全过程社会监理,监理单位委派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监理机构为驻工地代表,代表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2.2. 监理内容:
2.2.1. 对承包人正确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要求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2.2.2. 组织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审查设计变更,提出专业意见并报发包人确认;

2.2.3. 对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构件、半成品、成品以及样板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2.4.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材料试验,做好各项技术资料和报表整理并报监理单位核认;
2.2.5.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月、季施工进度计划并提出意见,批准后监督其执行情况;当工程实际进展和进度计划不符时,督促承包人提出修改计划和采取相应措施;
2.2.6. 验收、签认隐蔽工程和各分部分项工程;
2.2.7. 核验、计量和签认已完工工程量,负责现场签证;审核签认工程进度和工程预结算;
2.2.8. 按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第一次工地会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会议和竣工验收;
2.2.9. 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关系并调解各方之间的争议;
2.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业主代表)
姓名:梁艺强
第7条 项目经理
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1、 项目经理:①装饰:陈建航
②机电设备:姚礼惠
③消防工程:陈德华
2、主办施工员:李宁
3、预算员:肖英姿
4、资料员:张天军
5、质量安全员:陈红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修改以下条款:
8.1 条第7款,更改为: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增加以下内容:
8.1 条第2款,提供施工用电源并接至本工程建筑物边缘50米范围内。承包人提出超出此范围的要求发包人应予以考虑并尽力完成,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及生活用水采用天然水源,由发包人提供接驳位置及保证供水。场内由承包人按监理单位管理要求自行驳接,其发生费用及水质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9条 承包人责任
删除以下内容:
9.1 条第1款
9.1 条第4款
增加以下内容:
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实施、完成并修补其中的缺陷;在总监理工程师被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承包人都应依照并严格遵守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承包人所有发向监理单位的函件均应符合监理单位要求的表格或形式。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给予说明。
3、 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承包人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
4、 对于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的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并应提供其它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同意,被撤换的人员不应再承担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
5、 承包人应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果监理方发现承包人所报项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承包人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如这一部分工程产生永久缺陷,发包人保留索赔权利;
6、 当监理工程师提出有关书面要求时,承包人应对服务于发包人、服务于本工程的其它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其工作提供以下方便、工作提供所有合理的机会:
——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与发包人可能签有合同并与此工程有关的或附属于此工程的工人。
根据以上,当总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以下方便:
——将承包人负责维护和道路提供给发包人、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其它有关单位;
——允许上述各方在承包人的组织管理下使用工地上的临时设施或承包人装备,或为上述各方提供各种其它性质的服务;
——当承包人执行上述指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条款第23条决定增加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分包(联营)协议内分包人除外]。
7、 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发包人没有责任,对于这类损害和赔偿,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负责任,且保证发包人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
8、 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止,承包人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但对那些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发包人的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此照管责任已移交给了发包人。
9、 承包人所需场地应经监理单位核批后方能使用。工程验收后28天内,承包人应将场地清理干净退还发包人,余泥垃圾运出本工程外。如逾期未退场,则按所占场地面每天5元/m2计罚承包人。
10、 承包人应按时交电费。如不及时交纳而造成停电,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1、 施工中,如现场情况与图纸有出入时,承包人有责任将现场尺寸通过施工草图递交给发包人确认,方可施工;
12、 对于饰面色泽、乳胶漆、油漆、承包人应提早送交色板,待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中应打扫并保持工地清洁达到文明工地的使用条件;
14、 对工程量大的项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计划日期前十天先做出样板待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10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增加以下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本工程的初步施工设计,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的每个阶段工程施工图纸后勤部14天内对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后形式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报给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详细施工组织设计14天内应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同意;
施组织设计包括:
3.1.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3.2.装卸及机电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的选用
3.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4.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5.按单体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汇总
3.6.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其它合理内容
4.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按计划完成工程,当实际进展和计划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修改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 当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主要形象进度比批准的计划拖后7天时,就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在7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但由发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的情况除外。
第15条 工程质量
质量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设计和施工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要求,并按广东省质量无通病的要求组织施工,质量等级确保优良工程。
第16条 检查和返工
增加以下内容:
1、 当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将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在7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停工直至终止合同。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 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包括材料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材料代用品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
3、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建(1991)370号《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负责对水池、水箱、水盆、浴缸、便器等盛水容器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地漏及管道周围等部位做不小于24小时盛水试验和无渗漏试验;对各类管道都作通水通球试验,要求不堵不漏。对阳台、卫生间、走廊的地坪进行泼水试验,保证无积水及倒泛水,并做检评记录。
第19条 试车
修改如下内容:
19.3 改为: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出48小时。工程师未能于上述时间内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修改如下内容:
23.2 改为:本合同采用单价包干、部分费用综合合价包干合同。
1、 单价包干项目:本工程使用价量分离形式进行包干,工程量清单内单价是得到双方确认的中标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固定不变,即在整个合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综合合价包干项目:
2.1 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即以中标价为固定项目总价的包干结算;
2.2 固定费率部分: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其费率不作任何调整;
2.3 具体内容详工程量清单。
增加如下内容:
3.1 据投标书,合同价款暂定为¥7870853.68元,(大写:柒佰捌拾柒万零捌佰伍拾叁元陆角捌分)。
3.1.1 装修工程量清单费用:¥5009838.08元;
3.1.2 机安工程费用暂定造价:¥2861015.60元;
3.1.3 合价项目包干费用:¥0.00元(各分项报价详附件二)。
3.2 新增或变更项目计价:装修工程执行一九九九年《广州地区建筑装饰人格价格表》及计费表,按三级企业,下浮2%;机电工程执行《一九八八年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预算基价表》,计费按穗建定[1997]309号文,三类下浮2%;材差执行开工时期从化市建委(没有价格部分的材料执行广州市建委或市场价)材差文件。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预算审定调整合同价款后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4.1 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4.2 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4.3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上述工程量累计增减价款要超过合同价款的10%以上时,才对本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若是10%范围内的调整,纳入工程竣工结算时办理。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监理单位收到后14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上述合同价为完成上述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的工程总造价,均采用人民币支付。
第24条 工程预付款
修改如下内容:
合同预支付合同额10%的备料款。
第25条 工程款的支付
增加如下内容:
1、 承包人应于每月10日前(若10日恰好是节、假日需提前两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采用监理单位要求的月度进度报告表和合同内项目付款申请表),监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交给发包人,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凭证;
2、 在报每月进度款同时,承包人应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及上月发包人拨付工程款的使用情况(采用监理单位要求的表格形式),要求专款专用,若上月有分包单位的进度款,在进度款申请报告中,承包人应提供上月拨付给分包单位进度款的拨款凭证复印件。否则发包人暂停拨付工程款,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给发包人的损失。
3、 工程进度款支付:按每月完成工作量的90%支付。竣工验收结算后付至95%,5%的保修金的支付方式详附件三。
4、 保修款。见附件三。
5、 工程价款的支付以支票结算的方式,由承包人持发包人开出的转帐支票存入自己的开户银行。
第28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增加如下内容:
1、 承包人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在招标时指定的材料厂家必须按投标文件品牌采购;在招标时没有明确指定的材料,必须保证主要材料为广州市建委核发认证书的材料,若因承包人使用未经广州市建委认证的主要材料而引起验收不通过或其它后果,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对发包人的损失;
2、 承包人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饰面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测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饰面材料原则上应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若有实际困难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经销单位和承包人质检部的公章,并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复印件和公章必须清晰;
3、 若总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报验材料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要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本工程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经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方可使用,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材料交由承包人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发包人为止。以上进场材料和设备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出场许可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 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6、 在施工工程中,发包人有权利对使用材料进行更改,变更后的材料由承包人重新报价,经监理公司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经确认后的单价作为以后结算单价。
第31条 确定变更价款
修改如下内容:当发生工程量清单未列之项目,按以下方式计价:
1、 当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则沿用或按换算其主材单价计价:
2、 当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按投标的工程清单外项目计价方式计价。
3、 主材价变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业主对所使用的主材质量或效果不满意,提出主材变动,或由于方案的改变使主材的选择发生了变化,工程结算可按实际发生调整价差,这个变动价是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公司审核、业主批准或由业主通过招标或询价确定主材价后加上材料采保费再在工程结算中税前补材差;
第32条 竣工验收
增加以下内容:
1.1验收依据和标准: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有关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材料、构件样板、色板;
1.2工程(包括单位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建设部78号文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穗建监字[2000]25号文的规定办理验收;
1.3承包人应按规定整理完整的竣工技术档案资料,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时签发的文件除外)一式五份;
1.4若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返修,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若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除应向承包人偿付违约金外,工期顺延。
1.5双方应于验收合格后14天内签署工程交接验收证明文件,承包人将场地清理干净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管理。
1.6工程(包括中间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2、 工程竣工资料
2.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
2.1.1 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有关文件规定期限内,须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监理方提交一式五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方签认后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档案室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2.1.2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或不交本工程的档案原件,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2.1 按工程税前总造价下浮1%办理结算(非乙方造成的原因除外)
1.2.2 按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档案管理规定》和穗府[1996]87号文《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1.3 发包人、监理方应为本工程的档案资料归档提供必要的配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档案后、监理方应在30天内签认,发包人应在15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
第33条 竣工结算
增加以下内容:
1、 整体工程结算。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8天内,承包人应编制好工程结算和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于收齐工程结算资料后50日内审核完毕。
第34条 质量保修
1、本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
2、 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和承包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内容时付清。
第35条 违约
增加以下内容:
1、 发包人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应按未付金额(单位工程按该单位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结清之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他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2、 发包人逾期供应材料、设备,从逾期的第7天起,除应负担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外,并按拖延天数顺延工期;
3、 承包人若未执行监理单位的指令或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严重敷衍了事,发包人有权停发本期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完成监理单位指令达到令总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4、 承包人对工程照管责任的材料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承包人应及时修补或赔偿,并要赔偿由此造成给发包人的损失,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未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将此部分款项扣回;
5、 承包人逾期竣工,从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1天,向发包人偿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 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工程(包括单位工程),或发包人不按期结算的,从逾期第7天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部造价(单位工程按该单位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
7、 一方逾期结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从逾期第14天的次日起,按应结算或退回数额,参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8、 因承包人不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或因承包人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理单位监督和指令,或末能积极与监理单位协调配合做好施工工作,所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等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9、 在保修期内,若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第29条所规定的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从还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或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补齐后返还发包人。
10、 工程实际过程中的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图纸延误和监理人员指示失误造成的返工,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监理单位审定后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闲置以及材料和构件积压损失。
第37条 争议
增加如下内容:
工程采取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38条 工程分包
增加如下内容:
1、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任何部份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或联营单位(投标时有分包协议的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撤销本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 承包人在投标时承诺的分包(联营)协议单位末经发包人认可同意不能随意更改,否则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48条 质量奖罚
本工程按优良工程施工管理,必须达到优良工程,若达不到优良工程则按税前下浮2%办理结算;若工程获样板标准以上(含市样板)奖项,承包人根据穗建定(1996)464号文有关规定在结算时奖励承包人。
第49条 其它
摘录招标文件规定有关费用包含的内容:
1、不可预见费:市场物价的不稳定性,气候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按专业工程的造价包干形式报价。
2、预算包干费: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2.5m高以下的工程用加压措施;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工程半成品、成品保护、照管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应急措施;日间照明及夜间施工增加费等;按专业工程的造成价包干报价。
2、材料采保管理费:包括材料的采保费、工地搬卸费、质量验收及管理费,最高限幅不能超过2.5%,如果超过此值均按2.5%计算。
3、综合管理费:包括间接费、其它间接费、现场经费及防洪费、对专业单位的配合费等;
4、利润:承担本工程所获得的合理利润;
5、税金:各税务部门交纳承担本工程的应缴纳的税费。